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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数据管理办法》新闻通气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作者:叶玉江 吕静  浏览次数:101
核心提示:召开科技部的新闻发布会,就《科学数据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吕静: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非常欢迎大家再次来到科技部,很多人又再次见面了。最近科技部大事儿多,成果多,所以也特别感谢在座各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今天在这里再次召开科技部的新闻发布会,就《科学数据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非常荣幸的邀请到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司长叶玉江先生,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孙九林院士,国家气象信息中心赵立成主任以及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王瑞丹副主任。
今天的会议还是按通常惯例,先请叶司长简要的介绍一下《科学数据管理办法》起草的情况,孙院士和赵主任都是长期从事科学数据管理的专家,他们非常愿意就相关内容与在座媒体朋友做深入的沟通和交流。
下面进入第一个环节,请叶司长先简要的介绍一下有关背景情况。

叶玉江: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欢迎大家来参加今天的新闻通气会,也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科技创新工作,特别是基础研究工作与科学数据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科学数据是信息时代传播速度最快、影响面最宽、开发利用潜力最大的战略性、基础性科技资源。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科学研究方法也正在发生重要的变革,当代科学技术发展呈现出明显的大科学、定量化研究的特点,科技创新越来越依赖于大量、系统、高可信度的科学数据,对科学数据的综合分析,本身就是科技创新的一种方式。海量科学数据对生命科学、天文学、空间科学、地球环境科学、物理学等多个科学领域的科研活动更是带来了冲击性的影响,科学研究方法发生了重要的变革。
近年来,随着我国科技投入不断增长,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科学数据呈现出“井喷式”增长,而且质量大幅提高,为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面对当前科技创新对科学数据管理的需求,我国科学数据的管理与应用仍然存在明显不足,特别是有许多高价值的科学数据并未在国内得到充分的共享和使用,应该说我国在科学数据开发利用、开放共享和安全保护等方面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相比欧美发达国家对科学数据等信息资源的重视和管理,我国一直缺少国家层面的制度保障。
当前我国正处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关键时期,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是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我国的科学数据工作,2017年将出台“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的办法”列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要点。科技部党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牵头研究起草了《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国务院办公厅于近日正式发布。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科学数据管理领域的一项具体的举措,是第一个国家层面出台的科学数据管理的办法。这个《办法》为我国科学数据的工作确定了行动纲领,也突出了当前大科学、大数据时代党中央、国务院对科学数据管理和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重视,对进一步提升我国科学数据工作水平,发挥国家财政投入产出效益,提高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支撑保障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办法》制定过程中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深刻把握大数据时代科学数据发展趋势,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加强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二是把确保数据安全放在首要位置。科学数据共享要以安全可控为前提,强化国家关键数据资源保护能力。三是大力推进科学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坚持“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特别是国家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四是聚焦我国科学数据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围绕职责不清、能力不足、应用水平不高等问题,从主体责任、知识产权、汇交机制等方面提出针对性的措施。
《办法》着重在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举措:
一是明确各方职责分工。明确了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的职责,强化了法人单位的主体责任,体现“谁拥有、谁负责”,“谁开放、谁受益”。同时,对科学数据的生产者和使用者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加强科学数据交流和利用的监管。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确保安全可控”的原则,明确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依法确定科学数据的密级及开放条件。
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对科学数据使用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体现对科学数据知识产权的尊重。同时,对科学数据生产者也做出了约束,将严惩数据造假等行为。
四是加强数据积累和保存。《办法》要求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进行强制性汇交,并通过科学数据中心进行规范管理和长期保存。
五是加强了科学数据管理能力建设。提出法人单位要在岗位设置、绩效收入、职称评定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将科学数据工作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下一步,科技部将会同各有关部门,按照《办法》的要求,全面做好落实工作,建立健全各项配套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让社会各界和科技工作者更加方便地使用科学数据。
谢谢大家。

  吕静:谢谢叶司长,叶司长刚才介绍了科学数据是科学研究和社会发展重要的战略性资源,为了加强科学数据的开放共享和规范管理,国办发布了《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下面进入提问环节,看看记者朋友对《科学数据管理办法》有什么关心的问题。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提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生了大量的科学数据,关于这些《科学数据的管理办法》提出了哪些具体的要求和部署?

  孙九林:关于用国家资金投入产生的科学数据的要求,我简单的介绍一下。大家都知道科学数据是我们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非常有意义,数据资源如何进行整合,过去我们在这个领域里没有授权。国家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要求进行汇交是从2008年开始。2008年,科技部发文,当时叫973计划,973计划里面有个自由环境的领域,2008年开始汇交。当时为什么要这么做呢?国家已经意识到国家投资的大量经费产生的数据资源没有能够充分的利用,也没有能够在国内充分的利用,甚至有的数据都流向了国外。从2008年开始,在国家973项目自由环境领域里大概有100个项目,将近十年做下来,我们感到这个事情是非常好的。到了2010年国家又发布了“十一五”国家投资的项目要汇交数据,这个工作在我们国家的气象局、地震局、测绘局各个部门都进行了汇交,到2014年科技部又发文,要求国家基础性工作专项产生的数据要进行汇交,这个项目是1999年立项的,到现在将近了二十年,有将近600多个项目进行汇交,现在我们为什么还要这么做,数据汇交的工作很重要。国家财政投资的经费产生的数据资源要进行汇交,进行开放共享,现在要求怎么做呢?有几个硬指标:
项目验收的时候就应该进行数据汇交,如果数据不汇交就不能进行验收,这是《办法》里特别强调的。刚才叶司长讲话里提到要强制性的汇交,数据汇交的理念在科技界已经形成了共识,需要我们用办法把它规定下来,很核心的内容就是在项目完成之前进行数据汇交,数据汇交之后由数据汇交的国家中心开具证明,它才能验收,《办法》里规定很重要的条件是必须在项目验收之前就汇交数据,取得接收数据的管理部门的凭证才能进行项目验收,将来在所有的项目里都要实行。

吕静:孙院士刚才就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里的数据资源汇交做了简要的解答。

人民日报记者提问:我想问关于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的问题,对科学数据要加强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在于充分利用,叶司长和孙院士也讲到了一些,我想再系统的问一下,我国在科学数据的开放共享方面已经做过哪些工作,《办法》中对此有哪些具体的部署?谢谢。

王瑞丹:刚才记者提到的科学数据的开放共享,应该说在近一段时间内科技部一直在加强对科学数据的开放共享,近几年来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孙院士已经初步介绍了部分领域里的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的相关工作。自打2004年起,科技部、财政部先后在基础科学、农业、林业、海洋、气象、地震、地球系统科学、人口与健康等八个领域里支持建成了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推动了相关领域科学数据的开放共享,取得了显著的服务成效,这些平台也持续进行了科学数据的汇交,这些工作为加强和促进科学数据的开放共享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探索了科学数据管理的经验,也为这次制定《科学数据管理办法》提供了参考。
为了进一步推动科学数据的开放共享,这次发布的《科学数据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三个具体的措施:一是实行清单管理制度,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资源开放共享目录。二是鼓励科技人员整理形成产权清晰、数据完整准确、共享价值高的科学数据,并鼓励这些科学数据进行出版。三是在数据共享过程中,提出了对数据共享如何进行、是否能收费的问题,原则上对公益事业以及公益性科学研究应无偿提供,在共享过程中,确需收费的应按照非营利原则进行相关的收费,对于因经营性活动需要使用的科学数据由双方通过协定来确定最后的收费情况。
谢谢大家。

新华社记者提问:近年来我们国家在科学数据的管理利用方面取得了非常多的成绩,同时您刚才也在讲话中提到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些不足,想请问一下这些不足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这次《办法》的出台会对这些差距起到怎样的作用?

  叶玉江:科学数据我们做了一些探索,总体来讲这方面的工作是很薄弱的,跟发达国家相比是很不够的,这是现在建设科技强国,我们国家科技工作里面短板中的短板,这是一个总的概念,这一类的工作不像其他的科研工作,,这个工作是属于很基础的工作,我们国家在1989年全国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明确我们国家基础研究的含义,把基础研究的工作分成了三类:第一类是纯基础探索式的研究,国外叫纯基础研究,第二类是目标导向类的基础研究,也叫应用基础研究,第三类是数据积累型,对数据进行系统的采集、收集、保存、分析,并研究得出规律的,这一类的工作最后叫基础性工作,科学数据就属于这一类,给大家举点例子。
比如说中国动物志,搞动物分类的,到底有多少种动物,动物都有哪些类型,这种工作具有长期性、系统性和积累性,我们研究过去的气候变化,要在冰芯上打钻,冰芯打完钻的数据反映了近几百万年以来变化的情况,肯定是一个单位或者一个团队打,打出来要花很多钱,这样的数据不可能做一次研究就打一次,尤其是在同样的位置,出野外、做准备、做实验、观测,要花很多钱打钻和施工,发文章的周期很长,科学数据是这种类型工作其中的一种,跟这个相类似的还有生物种质和生物材料的工作,比如说细胞库、病毒库、实验动物,比如搞生命科学研究必须做动物实验,动物也得养出标准的模型,能做科研的,不是什么动物都能做研究,是实验动物,基础的基础,这一类的工作真的是短板中的短板,现在面向科技强国,提升我们国家的创新能力,这些方面的工作要大大的加强,国务院适时的出台《科学数据管理办法》,我们相信目的也是要大大的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关于弥补基础研究工作的短板,这些年我们做了一些探索,孙院士、王主任讲了一些我们的工作,从局部来讲我们做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探索和积累了很多的经验,特别是我们制定这个《办法》,就是很好的探索,如果没有前面的探索,我们这个《办法》也出不来,《办法》也是在总结以前探索积累工作的基础上归纳出来的。
不足主要是哪些方面呢?首先在政策层面上,发达国家先后在国家层面制定了明确的政策,以推动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比如说美国联邦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就制定了“完全与开放”的数据共享政策,由联邦政府负责统筹和规划科学数据管理工作。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国立卫生研究院、能源部等也对本部门支持产生的科学数据的管理与开放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说制定数据管理计划、提交指定数据中心保存、规定数据保存年限等。欧盟在2010年以后也开始转向了“完全与开放”的数据共享政策。这次《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出台,也将为我国科学数据工作确定行动的纲领,在科学数据管理和开放共享方面,发达国家早就已经启动部署,并支持形成了一批国家级的科学数据中心或者高水平的数据库,利用这些数据库或数据中心持续汇聚和整合本国乃至全球的科学数据资源,我们国家很多的数据被他们整合,整合以后他们向全社会进行开放共享,供全世界全球的科学家使用,首先是本国的科学家,有近水楼台之利。
比如说美国的国立生物信息技术中心建立和维护的基因银行,(GenBank)很有名的,在生命科学领域,目前已经是世界上最权威的基因序列登记数据库之一,广泛吸纳全世界生物学领域科学家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中测序和使用的基因序列数据,跟这些相比,我们国家现有的科学数据中心存在的差距还是很大的,初步建设了一批科学数据中心,跟这些国际上有影响的数据库和数据中心相比差距很大,一些科学数据并没有在国内得到充分的共享和使用就流向了国外,这也是《办法》里特别强调要建立安全可控的原因。针对目前我国科学数据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这次出台《办法》进行了系统的部署和安排,按照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围绕科学数据的全生命周期,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的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谢谢。

吕静:谢谢叶司长,刚才叶司长简要的介绍了一下什么是科学数据,怎么加强科学数据,从叶司长的介绍中我们也看出这不仅是一种资源,也是国家科研能力、创新能力的重要组成,这确实是很重要的战备性资源。

新华网记者提问:我们知道当前科学数据已经成为一种战略性的资源,特别是有些科学数据可能和国家的安全密切相关,比较敏感,刚才介绍了我们在开放共享方面做出的工作,从另外一个角度,在维护数据的安全方面《办法》做出了哪些保障措施,做出了哪些部署?

  叶玉江:你提的问题非常重要,这个也是《办法》里面最重要的主题和内容,制定这个《办法》的背景是什么,有一批科学家反映我们国家的数据流失严重,并得到中央领导的重视,后来进行研究,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了这样的《办法》。你提的问题就是我们制定《办法》的初衷,从这儿出发,当然在这个基础上推进开放共享,不是把数据管死。数据跟别的东西不一样,仪器设备有折旧,数据可以多次使用,不是第二次用比第一次用价值就降低了,不存在这个问题,越用越有价值,价值就体现在使用,前提是保障安全,这是基本的逻辑,《办法》始终是把确保数据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科学数据如何把握好开放与保密的关系,做了原则性、政策性的规定,这一条也是国际惯例,每一个国家都会考虑这样的问题。
科学数据管理必须要以安全可控为前提,要加强关键数据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强化国家关键数据资源的保护能力,增强数据安全预警和溯源的能力,畅通科学数据军民共享的渠道,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确定科学数据安全等级及开放条件,严格做科学数据保密工作,建立数据共享和对外交流的安全审查机制。《办法》明确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科学数据不得对外开放共享,确需对外开放的要对利用目的、用户的资质、保密条件等进行审查,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同时《办法》对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要求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建立健全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管理与使用制度,在制作、审核、登记、拷贝、传输、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办法》也对加强重点数据的管控、涉密数据管理、数据安全管理和网络安全建设及应急备份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安全管理是国际惯例,每一个国家都会考虑这个方面的要求。

吕静:谢谢叶司长刚才的回答。数据的共享使用是我们着力推动的方向,但一定要在安全保密的前提下,所有的目标还是为了推动我们的科学研究更好的支撑我们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香港文汇报记者提问:近期以来香港科技界对两地的科技合作非常的热心,我想了解一下目前科学数据管理在对香港的科学家以及科研机构的规定是什么样的?

  叶玉江:香港是我们国家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尤其是这些年发展很快,香港的很多大学进步神速,没用多少年,科研进步和科技创新的水平、大学的影响力、在国际上的地位快速的提升,特别是回归以来,香港科技界心系祖国,很多的科学家都愿意融入到整个国家的创新体系里面,为国家的科技创新做出贡献,这一点我们基础司感触尤其深。香港科技也是以基础研究见长,我们跟香港的联系还是很紧密的,包括很多的科学家和大学,香港的几个主要的大学我去过不止一次,十多年以前香港科技界就要求要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截止到目前我们已经在香港建设了16家国家重点实验室。
《办法》主要是对内地数据的生产者提出的要求,但也不是说这个跟香港没有关系,数据的开放方面一定会充分考虑到要让香港的科研机构和香港的科学家受益,包括将来推进工作的过程中会更多的发挥香港科学家的作用,包括数据中心的建设、规划的设计,更重要的是将来数据的使用共享要让更多的香港科学家受益。

吕静:下面继续提问。

光明日报记者提问:问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问赵主任,有很多国际学术期刊要求将论文和支撑数据提到国外的数据库,这个对于数据在国内的共享利用会不会有些影响,这次的《办法》对这方面有没有一些规定和要求。第二个问题提给孙院士,现在要求数据进行共享,特别是国家项目计划,是不是跟国家科技创新大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阶段比较相适应,跟大数据产业方面有没有一些关系?谢谢。

赵立成:针对这个问题在《办法》里这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要建立健全针对国内外的学术期刊、学术论文数据汇交的管理制度,对于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资助产生的科学数据在国外期刊发表论文,并对外提供数据的,要求论文的作者在论文发表之前首先应该向所在单位进行汇交,这是一个基本要求,如果没有这个要求可能会出现数据国外都有了,国内没有,这种局面要避免。后续科技部还会推动国家各学科的科学数据按照国家标准,加强咱们国家各领域科学中心能力的建设,推动建立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学数据中心,实现对我们国家的政府预算产生数据长期的管理和共享的使用,《光明日报》的记者关注的这个问题,随着这个《办法》的实施应该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孙九林: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还有两点补充。一点是今天这个时间我是非常高兴的,作为个人为数据共享或者科学数据奋斗了几十年,得出这样一个《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家层面发布这样一个《办法》,对科技工作者是极大地鼓舞。回忆一下,数据共享这个事情是上个世纪90年代,1994年科学院的技术部一批老先生给国家写报告,要求能够实现数据共享,尤其是国外的很多研究人员会说国内的数据拿不到,但在国际上可以拿到数据回来研究自己的事情,这个短板一定要加强,从1994年开始,到1997年我们搞青藏高原考察,叶司长就主持要成立部际联合办公室,要求考察数据共享,到1999年科技部基础司提出了科技基础性工作的专项,就是加强科学数据资源的建设,到了本世纪开始进行了这样的工作,上世纪是科学家们一直呼吁这个事情,国家有建设需求,没有大张旗鼓的做,21世纪开始国家对这件事非常关心,科学数据专项开始做,2000年气象局在国内领先为部门提供数据共享,到2001年有三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先搞试点,有八个数据中心,试点以后“十五”期间进行建设,2010、2011年在经过财政部和科技部的专家遴选,选出了6个国家层面的数据中心,当年叫数据平台,《办法》出来经历了长期的过程,长期酝酿,并不是突然出来的为什么这么做呢?因为科学数据太重要了,21世纪我们国家最大的资源是数据资源、材料资源和能源资源,科学数据资源是我们国家重大的财富,资源放在那里是不行的,资源自然变成财富,科学数据变成财富怎么做,必须把科学数据流动起来才有效应,越用越有用。
国际上美国70年代就开始搞数据自由法跟版权法,到了80年代在这个基础上又进行整合,90年代开始他们提出了开放共享的概念,他们做了三件很重要的事情,第一件,在国内首先在政策规范上做了规定,数据共享不是随便乱吃乱拿,想要就给你,还是有规定的,有要求的,美国的数据比较好拿,但他的数据资源整合跟安全问题很重要,90年代美国的数据资源有九种类型不能共享,还有三种类型是强制性的不能共享,就是刚才有同志提出的安全问题,科学数据的财富产生是在数据流动过程中,他们怎么做?第一步建立国家数据中心,也就是我们规范里要做的,他们90年代就开始做,90年代他们做了九个国家级的数据中心,2005年左右我在美国访问我问他们国家层面的数据中心到底有多少个,他们告诉我大概有20个。建立科学数据中心的条件是什么?这个部门必须愿意把数据资源拿出来进行共享,第二是不断地长期地稳定的数据资源,第三是要能为国家数据中心承担房屋、资产、能源等等,除了不能拿出来共享的以外都可以进行共享,这是他们国家的数据中心。
第二件很重要的事情,数据中心怎么联成网,他们搞数据中心网络环境,由谁来管?数据中心是由NASA管的,网络环境是白宫管的,在国家层面建立数据中心,建立共享网,建立预算资金和政策法规,国家层面管理。我们国家现在出台这个《办法》就是在国家层面上建立国家数据中心,在省一级或者是各个部门级也可以建立数据中心,这是很核心的问题,法人单位、职能主体怎么样支持。
下面回答你的问题,现在是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是很重要的矿产资源,这个资源必须挖掘出来才能变成财富,这个《办法》里面很重要的一环,现在我们指的科学数据领域主要是瞄准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的数据资源,整个大数据领域大概分成四种类型的数据,一种是社会大数据,一种是政府管理的大数据,一种是Internet的大数据,科学数据算一种。《办法》实现了以后,科学大数据完全可以支撑国家信息产业或者数据产业,或者是大数据产业,数据资源越用越有价值,数据产业过程中需要进行开发研究,需要科学资源的支撑,如果用来作为公益性、国家安全、环境等等领域的科学数据我们完全是免费共享的,《办法》里讲的很清楚,商业行为不是不能提供,可以签定协议,到底怎么做下来还会继续研究,原则性和政策性的提出这个事情,完全可以支撑国家产业的,并不是不能支持。

吕静:孙院士把国外的情况做了特别详细的介绍,非常感谢孙院士。
因为时间关系,问最后一个问题。

经济日报记者提问:我有两个问题,第一,《办法》提出要建设国家科学数据中心,不知道下一步科技部在这方面有什么计划和安排。第二,刚才有专家特别指出,我们国家此前有很多高价值的科学数据,并未在国内得到充分的共享和使用就流向国外,不知道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什么,它可能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王瑞丹:有关国家科学数据中心的建设总体考虑是基于目前的发展状况和我们未来的需求,对于科学数据中心来说是一个科技产出的集合体,某一领域的科学数据中心应该是这个领域科技产出形成的成果汇聚体,未来在这方面我们在《办法》里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也会做详细的布局和具体的实施工作。无论是孙院士介绍到的还是叶司长介绍到的,我们在科学数据方方面面的工作以及自2002年开始实施的国家科技平台专项工作的支持,目前我们在很多领域已经初步形成了一批优势较为明显的科学数据中心,这些数据中心面对着我们未来的需求,建设科技强国的需求,尤其是达到科技强国之后我们在国际上应当具有的重要的影响力,我们要形成一批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学数据中心的要求来说,我们差的还很远,我们必须着力解决这个问题,只有广泛的建设一批国家的科学数据中心才能够解决掉科学数据分散的问题,因为国家科学数据中心是解决数据交到哪去的问题,放在科学家手里的数据你要求他交必须告诉他交到哪去,他才能让它进行汇聚,这是解决它分散的问题。同时由于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在管理过程中也要求具有专业的服务人员,要能够形成对数据的挖掘和加工的能力,它的数据中心的建成将有利于对科学数据的开发和进一步的开放共享,提升科学数据的增值效应,所以未来《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来要加强统筹布局,在条件好、资源优势明显的科学数据中心的基础上,这些科学数据中心目前已经由各部门、各地方建设了一批,在这个基础上优化整合,形成国家的科学数据中心。
在我们的《办法》中对科学数据中心的建设和服务,科技部和财政部配合这个《办法》的发布,今年年初已经印发了《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科学数据中心是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中明确的一类平台,下一步科技部会联合相关的部门,进一步加强国家科学数据中心的培育和建设,规范科学数据中心的运行和管理,加快建设具有影响力的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国家科学数据中心未来要围绕国家战略和创新链的需求,整体的进行布局,科学数据的顶层设计特别重要,我们会组织相关的专家进一步的进行顶层设计和布局,同时要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分散的科学数据进行集中的汇交、保存和持续的积累。为了保障国家科学数据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在《办法》中我们也特别提出了稳定人才队伍,《办法》中要求法人单位对加强科学数据人才队伍的建设,在岗位设置、绩效收入、职称评定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同时《办法》也鼓励科研人员对科学数据进行深度的分析和挖掘,开展科学数据的增值服务。
有关数据流失的问题,数据的流动是必然的,孙院士也特别强调了,作为科学数据来说要发挥它的作用,尤其是更大的发挥它的作用必须流动起来,目前我们的数据流失有几个方面:一方面是我们在国外发表论文,国际上很多有影响力的杂志是要求你在发表论文的时候必须提交支撑论文的相关的科学数据,学者们为了发表论文会向外提供这些数据,这一种算是交流。什么情况下算流失呢?就是在国内没有进行汇交,完全优先的流向了国外,这属于我们的流失。目前在我们的《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在向国外提交相关资料的时候,必须先把相应的数据,不管是我们的财政资金还是预算资金形成的,还是其他渠道形成的科学数据,再向国外进行提交的时候必须先提交到法人单位,由法人单位进行相应的审查和汇聚,之后才汇交到国际上去,这样的做法第一并不阻碍科学数据的流动,同时也保证了它不仅仅是流失,让它在国内也发挥同样的作用。这是我们在科学数据的流失方面为了防止流失所做的一项工作,在《办法》中有相应的规定。
同时还有对科学数据的保护,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做法,就是科学数据的出版,在出版中明确哪些数据是由谁来产生的,明示了数据产权的归属,在《科学数据管理办法》中也鼓励科学数据的出版,在科学数据的出版中就已经对数据产生者的知识产权进行了相应的归属,同时也有一定的保护措施。在未来的科学数据开放共享中我们还制定了国家科学数据标识相关的标准,每一份科学数据都有唯一的身份证,也就是标识,在国家科学数据中心的建设以及数据的开放共享中将大力推进科学数据标识的应用,明示知识产权,每一个人在利用和使用别人的科学数据的时候必须标明你所引用的科学数据的产出者,保护科学数据产出者的知识产权。
谢谢。

叶玉江:现在最主要的就是这个问题,我们的数据利用率不高,比如一个课题组获取了数据,发了文章,评完奖,就锁在抽屉里了,现在主要就是解决这个问题,一般数据自己拿到了自己用,还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为什么说这个问题严重呢,为什么说薄弱呢,核心就在这儿,我们要做大量的工作,前面我们是做了一些探索,下一步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做大量的工作。首先就是按照《办法》的要求,所有的科技工作者都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识,拿国家的资金获取的数据不是个人的数据,是国家的,必须交,当然你获取的有优先的使用权,这个意识要树立起来,以前没有这个意识,没有哪个地方规定实验做完了数据还要交,数据分散在课题组甚至个人手上,单位拿不到,大学、研究所这些方面的机构都不健全,提高认识要有人做这方面的事情,大家都有这个意识,《办法》里规定很多的工作是需要做的,首先是法人单位的责任要强化,法人单位要真正把这个当做一个很重要的事儿做起来,数据不能那么分散,单位首先要交,这是单位的资源,他获取的不是他的数据,而是单位的数据,汇交到单位层面来。到国外发表,法人单位要审查,孙院士讲到美国的管理是很细致的,非常仔细,哪些要提交,提交到什么程度,要不然谁来做这个事,这么大的国家,这么量大面广,法人单位的责任也是我们这个《办法》里特别强调的。
你讲的事要实现,目标就是提高数据的使用率,这是永远追求的目标,可以无限的接近,但永远是做不完的,我们要尽量提高它的使用率,这个是需要我们经过多少年很多人不断地努力,逐步地提高使用率,这是核心的问题,《办法》就是要干这个事,,科研仪器也是这样,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理念我们要做大量的工作,任重道远,任务很繁重,希望各个方面,特别是孙院士讲的,希望媒体形成舆论氛围,媒体朋友帮我们一起宣传和推动这方面的工作。
中央现在对仪器设施的开放共享高度关注,希望通过推动仪器设施的开放共享撬动科技体制的改革,需要下大力气做大量的工作来改变当前的局面。
谢谢。

  吕静:刚才叶司长讲的特别好,科学数据既是科学家研究的成果,也是国家重要的资源,更重要的也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以前科学数据用的不够好,缺乏一定的机制和平台,国家出台《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就是想建立、规范这样的机制和平台,让我们的数据活起来,让我们的数据能用起来,让我们的环境更加好起来。刚才专家们、院士们和领导们都表达了这么一个愿望,这也是我想最后说明的一件事,科学数据今天讨论的问题是非常专业性的话题,主要是科学家和科技界的同志们觉得它特别重要,特别关心它,但社会各界或者各方面对它重要性的认识还远远达不到我们所希望的程度,所以只能拜托在座的各位,希望通过大家的如花妙笔,通过大家的宣传报道,通过大家通俗的解读、翻译,让社会各界,让社会公众能更加了解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和共享交流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我们想采取的措施,也是为我们这个《管理办法》下一步的实施创造更加好的环境,能赢得更多的支持,所以再次谢谢各位媒体朋友们,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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